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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沃土”下公益慈善该如何促进与规范

2018-01-29 13:37 |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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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已颁布实施一年多,法制环境下的公益慈善,该规范什么,促进什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处处长马昕在近日举行的中国社会责任百人论坛暨第四届企业公益年会上发表了看法。

《慈善法》出台,意味着慈善有了法律的底线,如果触碰了这个底线是要承担责任的,有关部门必须去追究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法律环境带给慈善的变化。

公益慈善与市场的关系是2017年社会热议的话题,而法律意义上如何界定慈善行为呢?马昕表示,“比如做一件事情,既想要汲取的私人利益的增加,又想同时对社会公众有所贡献,不是说这种事情不能做,但从法律界定的层面,我们无法把这一类的活动界定为慈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慈善活动和其参与者是受到保护的,但条件是必须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全体人民或者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人称自己是在做慈善,甚至以为打上慈善的旗号就应该自然获得社会的支持,这是不对的。市场竞争中强调保护私人权力,从而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但是慈善从动机上要排除私欲,慈善虽然是利用了私人财产,但是慈善是不属于任何特定个人的,所以慈善,法律上的要求是纯粹的,目前,我国企业与慈善的结合大多通过慈善组织,这个过程中,《慈善法》有哪些促进与规范呢?马昕认为,现代慈善最鲜明的特征是促进与规范是辩证统一的。企业与慈善组织如何合作,怎么样发挥作用和优势,是有充分自由的。但慈善组织的所有行为并不能像企业那么自由,《慈善法》中规范层面的意义就在于此,这种规范不完全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更多的是代表公众去监督慈善行为。

“国家出台各种促进和扶持措施,在深入基层做活动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会给予方便。国家给的优惠政策让渡的是公众的利益,所以基于这个角度,公众是有权监督慈善机构的。”

民政部门正在研究关于慈善捐赠的机制,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这是在税收优惠之外,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慈善进行捐赠的另一个新路子,这意味着做慈善还可以争取更多信用上的优惠。马昕表示:“如果在慈善捐赠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失信行为、破坏社会信用感的行为,特别是慈善组织,除了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一些税收上的罚款之外,如果在信用上也进行惩戒,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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