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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权属起纠纷 因无有效证据被法院驳回

2018-01-23 17:00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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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间商铺的权属问题,姐姐将弟弟及前弟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弟弟与弟媳离婚协议中关于商铺的约定无效。2017年12月29日萧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董甲与董乙系姐弟关系,弟弟董乙与张某于2005年同居生活,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董乙于2012年10月在某县商贸城购买商铺一间,并于同年10月24日办理房产登记,房地产权人为董乙。2017年4月7日董乙与张某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董甲认为上述房屋是其于2007年3月14日出资购买两间商铺中的一间,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自己,因其他原因将该房登记在弟弟名下,弟弟董乙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是无权处分,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房屋转让方式取得所有权的,应与出卖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所有权登记。本案中,董乙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取得所有权登记,董乙应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董甲认为自己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仅是一份收据的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收据中也没有载明系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被告董乙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其与张某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张某所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属有权处分,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董甲要求确认本案争议的商铺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确认董乙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商铺权属的约定无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遂依法驳回了董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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