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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碗机“洗出”专利侵权百万赔偿案

2019-08-20 10:37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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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洗碗机正成为很多家庭的标配厨房电器。然而,正是这样一款产品,引发了一起判赔额高达100万元的专利侵权诉讼。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就上诉人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下称百斯特电器)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下称美的电器)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百斯特电器生产的“华帝”洗碗机等产品侵犯了美的电器拥有的名为“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棒和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04325.7)(下称涉案专利),需赔偿美的电器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驳回百斯特电器的上诉,维持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因该案涉及的产品和厂商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案一审和二审均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专利引发争议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3809380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记载,涉案专利共有10项权利要求,发明人为第三人李翔、仇灿华等人,专利权人为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7日。2016年11月1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美的电器。2017年11月27日,美的电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评价。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0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年12月10日,美的电器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请求处理。2017年12月15日,上述机构受理了该请求处理,相关工作人员进入百斯特电器进行调查。2017年12月19日,百斯特电器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4月26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涉案专利有效。2018年2月7日,美的电器将百斯特电器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250万元。
2018年6月12日,百斯特电器再次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当庭否认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8年6月28日和9月25日两次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美的电器撤回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以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至10引用权利要求2部分的权利保护。庭审中,百斯特电器辩称:首先,其已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因此,该案应中止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0不具备创造性。原告未出具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所使用的技术是已公知的技术。其次,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申请日是2007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1月2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符合作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的形式要件。对比文件在先公开了被控侵权产品所具备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至10均未记载能够将本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区别开的实质性技术特征,因此,也均属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此外,百斯特电器还辩称,基于上述理由,其没有构成侵权,原告既未提供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的证据,也未提交涉案专利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原告提出的250万元索赔额不合理,该案应适用酌定赔偿。
二审判赔百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意见是否成立;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等。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上,百斯特电器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中“所述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设有密封骨架”这个技术特征;另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中“密封骨架”的含义也不清楚。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上泵壳与所述下泵壳之间设有密封圈,下泵壳和所述叶轮之间也设有密封骨架,转轴穿过所述密封骨架,即被控侵权产品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3、4、5、6、7、8、9。在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意见是否成立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提交了多份证据作为现有技术的比对材料,但上述现有技术比对文件并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加热组件还包括熔断器和设在加热管内的加热丝;(2)熔断器设在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弧形段。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的“熔断器设在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弧形段”的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得“熔断器设在第一直线段和第二直线段中的至少一个内且远离弧形段”。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由一项现有技术与所述领域公知的常识简单组合得到。被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该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酌情确定百斯特电器赔偿美的电器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百斯特电器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本报记者姜旭、通讯员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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