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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打击网络犯罪 最高检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2020-04-10 11:29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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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8日电(孟植良)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为主题举行发布会,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会上表示,2018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网络犯罪嫌疑人89167人,提起公诉105658人,较前两年分别上升78.8%和95.1%。
新冠疫情期诈骗犯罪大幅增长已批捕诈骗罪1588件1675人
检察机关连续多年将严厉打击治理网络犯罪列为工作重点,与各类网络犯罪作坚决斗争。会上,苗生明介绍了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2018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网络犯罪嫌疑人89167人,提起公诉105658人,较前两年分别上升78.8%和95.1%。网络犯罪高发多发已成为常态,这些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遏制网络犯罪的高发蔓延势头。最高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净网”专项行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等,加大对网络“黑灰产”司法治理力度。2018年以来,最高检先后挂牌督办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假借“金融创新”“互联网+”的名义实施的金融诈骗案件共35件,多次派员赴当地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完善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督办指导,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理。
二是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2018年1月16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打击网络“水军”作了规定。2018年11月9日,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和《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对证据的审查运用、电信网络诈骗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2019年7月16日,最高检印发《网络犯罪案件技术法律术语解释汇编(一)》,帮助检察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网络技术术语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内涵。2019年10月25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颁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及入罪标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标准,统一了司法尺度。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把防控新型网络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的要求,最高检成立由三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办公厅、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四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统筹协调做好深化打击整治新型网络犯罪的各项工作,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研究和指导。
三是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做好人才储备。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更加突出专业化建设,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了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各级检察机关将网络犯罪案件交由专门部门或办案组办理,以有效提升指控网络犯罪的精准度和检察官的专业度。2019年1月,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设立专门负责网络犯罪案件的办案组,加强对下办案指导。
在人才培养方面,检察机关除依靠自身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外,还委托院校或网络公司对青年检察官进行网络专业知识的深度培训。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建立“外脑”专家库和开展专家咨询提升办案质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定期选派检察官赴互联网公司学习交流;广东深圳等地检察机关还引进了一批具有网络技术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从事检察工作。专业化机构的建立和专业化队伍的培养,为检察机关精准打击网络犯罪注入了强大活力。
四是不断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打击跨境犯罪。最高检与多国检察机关加强协作,细化跨国跨境协助调查取证、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涉案赃款赃物移交、证据转换及采信、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协助机制,形成打击网络犯罪合力。2018年5月至6月间,最高检与公安部共同组团赴捷克、克罗地亚、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波兰,推动上述国家将在当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62名中国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遣返和引渡。2018年11月,最高检承办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分论坛,形成了一系列有助于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宝贵共识。
五是认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2019年8月,最高检与互联网企业联合开展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公益行动“微反诈行动”,来自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5位检察官在线开课,教群众识别新型诈骗犯罪。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公布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既震慑了犯罪分子,也引导广大公民树立网络法治意识,帮助他们提升预防犯罪和甄别犯罪的能力。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网络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完善管理制度的检察建议,促进提高网络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苗生明表示,当前,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打击了一大批涉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截至目前,批捕的涉新冠肺炎疫情犯罪案件数、人数已分别达到“非典”时期的8倍和5倍左右。这次疫情发案数较多,主要原因是涉疫网络犯罪突出。在所有涉疫网络犯罪案件中,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犯罪数量最多。值得注意的是,借助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截至4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1588件1675人,起诉881件926人,批捕的案件数和起诉的案件数分别占所有涉疫刑事犯罪案件的58.4%和47.3%。
强化网络犯罪追赃挽损协同作战推进网络犯罪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苗生明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高网络治理能力的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把防控新型网络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的要求,扎实做好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一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网络犯罪。深化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黄赌毒、网络套路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隐私、危害数据安全、窃取数据秘密以及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网络犯罪等,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与网络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共同挤压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间。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跨境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坚决遏制网络犯罪高发势头,使人民的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是大力推进网络犯罪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修改完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对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专题分析研判。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责任、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提高引导侦查取证的针对性,促使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质效不断提升。今年最高检拟再发布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更好发挥指引和警示作用。
三是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单位在网络犯罪追赃挽损上的协同作战。网络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被害人数众多,对网络犯罪案件,既要精准打击又要妥善处置,办案中要对网络犯罪涉案款物进行专门审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犯罪赃款赃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损失。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力综合施策,共筑网络安全防线。要继续面向不同知识层次、不同年龄阶段人群开展更有针对性的防范网络犯罪法治宣传,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要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合作,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能力与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情况说明
一、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电话进行语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的一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二线话务员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至案发,张凯闵等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这是我国首例从境外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件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该案指导意义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外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二是对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客观性。三是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审查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事实。四是有明显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二、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该案基本案情是:2015年1月,被告人叶源星编写了用于批量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小黄伞”撞库软件供他人免费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运行时,配合使用叶源星编写的打码软件可以完成撞库过程中对大量验证码的识别。叶源星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打码软件的验证码识别服务,同时将其中的人工输入验证码任务交由被告人张剑秋完成,并向其支付费用。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谭房妹通过下载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向叶源星购买打码服务,获取到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2.2万余组。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通过上述行为,从被告人谭房妹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谭房妹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电商平台账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叶源星、张剑秋、谭房妹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是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案例对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的证据和审查认定“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的方法进行了明确。
三、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该案基本案情是:2017年初,被告人姚晓杰等人接受王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招募多名网络技术人员,在境外成立“暗夜小组”黑客组织。“暗夜小组”从被告人丁虎子等3人处购买大量服务器资源,再利用木马软件操控控制端服务器,实施DDoS攻击。2017年2—3月间,“暗夜小组”成员三次利用14台控制端服务器下的计算机,持续对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客户端IP进行DDoS攻击,攻击导致三家游戏公司IP被封堵,出现游戏无法登陆、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为恢复云服务器的正常运营,某互联网公司组织人员对服务器进行了抢修并为此支付4万余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黑客跨境攻击案。该案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立足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二是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三是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引导公安机关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收集、固定能够客观、全面、准确证实网络攻击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据,做到罪责相当、罚当其罪,使被告人受到应有惩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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