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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涉外合同需审查仲裁条款

2022-09-08 10:45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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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吴律师:
您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最近刚接了第一单外贸合作项目,准备签一份合同,发现对方拟定的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很长很复杂,对此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浙江读者张女士
 
张女士:
您好!国际经贸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是基于国际条约、国际私法、仲裁法等订立的,通常采用英语,因涉及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篇幅较长且语言晦涩。所以在协议审查过程中,一定要从框架到内容仔细审查,特别是重点条款。
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就是整个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签订涉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条款就是仲裁条款,是与法院诉讼相分离的两种解决争议的途径。例如:合同是由A、B两国当事人在C国签订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D国的E仲裁委以F国法为准据法用G仲裁规则来解决争议,且裁决结果可能在H、I等国执行。这样的仲裁条款很有可能是对您不利的,维权成本也会比较高。仲裁条款的审查是整体合同内容审查的基础,一般包括效力审查、准据法的适用审查以及仲裁规则的审查。
●仲裁条款的效力
除了一般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如行为能力、签约时是否受到胁迫等造成合同效力有瑕疵之外,仲裁法也有着特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以双方已事先达成仲裁条款为由排除法院的管辖,人民法院则应当会裁定对案件不予受理。这样的约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保护了双方的契约自由。
按照仲裁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完整、有效的仲裁条款通常包括双方同意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不能是口头合同。其次,仲裁事项须符合仲裁受理的范围,仲裁仅受理商事案件,对一般民事案件等与身份有关的协议无管辖权。还要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由哪个国家、地区的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不同国家的法律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有不同的标准,如果合同约定由其他国家的仲裁委管辖,应首先确认该国法律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性规定。约定不明有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违背签订合同时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初衷。
●准据法和仲裁规则的适用
“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就是找到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解决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关于准据法的适用,国际上的惯例是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自愿地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
除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准据法的适用还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您和对方未明确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但明确约定了仲裁地,则可能会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如果既未选择适用哪国法律、也未约定仲裁地,则应当适用与涉外合同有密切联系地的国家的法律。
准据法的确定也会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乃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例如在A国法律框架下属于甲方的义务,可能在B国法律框架下就是乙方的义务了。如果您的涉外经贸合同中约定适用某国法律解决,最好聘请该国执业的律师审查合同具体内容,对合同风险进行专业判断。
所谓仲裁规则,就是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或当事人之间自己订立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一般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属于任意性较强的程序性规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费用等。如果您和您的客户对这些方面有特殊的需求都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予以明确。
对外贸易合作中虽然存在很多习惯做法和惯例,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地位不断提升,在签订涉外合同时,也应从法律切入点更多地争取主动地位,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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