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形成一系列理论成果并展现出强大实践伟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孕育形成,折射了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进程,具有丰富内涵、鲜明特色与重大实践意义。 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内涵丰富、体系完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实现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决定历史发展的是“行动着的群众”。遵循这一规律,实现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需要激发人民群众的力量,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形成各司其职、信息共享、价值共创的治理共同体,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经历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如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论述和思考很多是预测性的。 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始终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对如何治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行不断探索。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社会治理摆在重要位置,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这一重要概念,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创新发展。在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强调:“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论述,对什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怎样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等进行深刻阐述,内涵丰富、体系完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三个“人人”明确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有效路径,要求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人人有责,即鼓励全体社会成员都参与社会治理,激发全社会活力;人人尽责,即引导不同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各归其位、各担其责,发挥各自作用;人人享有,即通过拓宽、畅通、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等,让全体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人人有责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要前提,人人尽责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保障,人人享有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动力支撑与最终目标,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离不开相应的体制机制保障。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前提。这一治理体系明确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既强调党委、政府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又要求吸纳社会力量、公众个体参与其中,形成加强社会治理的合力;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责任,即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社会力量扮演协同角色,公众个体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有序参与其中;明确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方式,强调不同主体之间在治理实践中以民主的方式加强协商;明确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治理实践中,要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为保障,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只有聚焦城乡社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把城乡社区这一社会基础单元治理好,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才能有保障。为此,必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从治理主体看,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注重激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城乡居民成为基层治理的主力军。从治理方式看,既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也要深入挖掘社会文化中蕴含的道德规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数字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城乡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自治、法治、德治与智能化相融合的态势,进一步推动基层治理体系丰富发展。 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能够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提供一系列制度基础。共建即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享即共同享有治理成果。共建共治才能共享,共建共治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既包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通过群防群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也包括经过基层群众反复协商而形成的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在实践中,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形成了“清单制”“积分制”等诸多地方探索。这些成果是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产物,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推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更完备的制度支撑。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彰显鲜明中国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等基本原理与新时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与“和合文化”“天下大同”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坚持和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所形成的重要成果,指引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彰显了鲜明中国特色。 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和运行的根本保证。我们党在长期执政中积累了丰富治国理政经验,为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并将其转化为实践提供了土壤、创造了条件。从制度安排上明确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既能够使党的领导这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展现,也是实现党的领导的科学有效方式,在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在社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人人参与和权责分担,是对人民主体地位作用的尊重与发挥,充分践行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同时,坚持以实现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为目标,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统筹推进各方面工作创造了必要社会条件,充分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突出基层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群众的事同群众多商量,大家的事人人参与。”基层社区事务很多很繁杂,单靠政府是干不了、也干不好的,必须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激发全社会活力。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坚持人才、资源、服务向基层倾斜,充分彰显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能够真正让基层活起来、强起来,着力把党中央提出的重大任务转化为基层的具体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并聚焦基层治理的堵点、痛点、难点,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民服务能力,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 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原创性价值和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运行与治理的规律,牢牢把握新时代以来我国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结构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变化趋势,是社会治理理念、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重大创新,进一步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推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根本遵循,也超越了西方治理理论,为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具有显著的原创性价值和贡献。 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超越了西方基于个人主义的社会治理模式。西方治理理论以个人主义和市场自由主义为内核,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利益,带有明显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在实践中并没有为各国治理现代化带来多少益处,甚至导致治理乱象丛生。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力量。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从责任主体、行动主体、利益主体等维度强调“人人”,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细落实,形成了基于共同体的社会治理范式,超越了西方基于个人主义的社会治理模式,也超越了西方理论关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 努力实现“一核多样”的“有机共治”,突破了“大政府、小社会”或“小政府、大社会”的思维束缚。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无论是单纯依靠政府大包大揽还是单纯依靠市场力量、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治理,都是难以为继的。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超越国家—社会权责分配的“大小之争”,坚持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和方式将人民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让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同政府一起治理社会、承担责任,把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从“你和我”变成“我们”,从“要我做”变为“一起做”,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分享有效社会治理带来的红利,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精髓要义所在,也是我国为世界各国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作出的原创性贡献。 通过民主协商最大限度凝聚民心、汲取民智、汇聚民力,是人类文明新形态在社会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党性和人民性的一致性,体现了国家政权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统一,超越了西方治理理论中政府受制于社会和个体的自由主义论,为在社会治理中正确处理政党、政府与社会、个体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新办法。特别是这一理念强调通过民主协商最大限度凝聚民心、汲取民智、汇聚民力,是对植根于中国大地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践行和发展,是人类文明新形态在社会领域的具体体现。 新时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等日益多样化,如何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成为越来越迫切的问题,对社会治理不断提出新要求。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论述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取得重要成效。在各地党委领导下,各种层次不同、功能不一、规模不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纷纷建立,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添了重要力量,促进了活力与秩序相统一。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能让基层治理更有效能,让每个社会细胞健康活跃。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与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和社会流动因素增多等因素,给社会治理带来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为指引,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建设好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积极应对风险挑战、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续写社会长期稳定新篇章奠定坚实基础。 |